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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教練、裁判證資訊

各位教練請注意

有關教練、裁判證資訊公告:

  1. 教育部業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第9條、第9條之1、第10條與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第9條、第9條之1、第10條(下稱教練裁判辦法),其修正重點包括因特定事由展延新制教練(裁判)證有效期間之規定、持有舊制教練(裁判)證人員以過渡至新制教練(裁判)證制度做效期一致性規範(即過渡期間為111年1月10日至114年12月31日,每年至少6小時與4年累積48小時專業進修時數)。

  2. 次查教育部業於111年1月20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疫情,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新制教練(裁判)證,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(裁判)證者,其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,並於此期間依教練裁判辦法規定完成專業進修時數。

  3. 111年至114年期間,未依每年至少6小時與4年累積48小時進修者,舊證將失其效力。


綜合以上:

  1. 未於114年12月31日前未換發為新制教練(裁判)證

  2. 未依每年至少6小時與4年累積48小時進修者

「舊證」將失其效力。

臺教體署競(一)字第11100044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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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練裁判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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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制教練(裁判)證格式(範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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