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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國家代表隊(團)人員言行規範

依「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及臺教體署競(三)字第 1110014253 號函辦理 113年4月27日第13屆第3次理事會暨第3次監事會聯席會通過


壹、適用對象: 經本會選訓委員會審查通過為國家代表隊(團)成員。


貳、代表隊(團)成員應謹言慎行(包括使用利用社群媒體網站發文、推文), 不得對外發表有辱團體、破壞

團體和諧及任何損及國家 榮譽的發言,或 以代表隊(團)成員身分於正式/公開場合及社群 媒體評論政治敏感議題。


參、競賽期間(自出發前往競賽城市至賽程結束離開競賽城市)應遵 循事項如下:

一、 隊(團)員須配合隊(團)本部的規定,於正式/公開場合,穿 著代表 團服裝。代表團參加重要活動(進村

升旗、開閉幕及 其他聚會活動) 時,則依隊(團)本部規定服裝穿著,注意服裝儀容及言行舉止。

二、 為維護各代表隊於參賽期間之人身安全,各代表隊之教 練、選手、 防護員等於練習、比賽及賽後期

間,應由教練 帶隊,並以團進團出 方式掌握成員彼此間之去向,各代表 隊每日行程規劃須告知隊(團) 本部相關人員,以預為掌握 各代表隊成員動向。

三、 隊(團)員外出結伴同行,儘量避免與陌生人接觸,不要進 入聲色場 所,切忌深夜在外逗留。

四、 就參賽事務而有公開對外發表言論之必要者,一律經由團 長或總領 隊(或指定發言人)統一對外發

言。相關行為必須尊重大會規範等事 項。


肆、賽前及賽後期間應遵循事項:

一、 賽前、賽後或於公開場合勿穿著其他國家代表隊服裝

二、 以代表隊(團)成員身分出席正式/公開場合,注意服裝儀容及言行舉止。


伍、違規懲處:

一、 對於使用社群媒體網站違反情事重大,組團單位有權施以適當因應措 施,包含要求移除發言、為造

成之損害實施處罰。

二、 選手有違反本規範者,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自代表團 除名,參賽期間並取消參賽權及遣返回

國。

三、 教練未能依本規範者,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自代表團除名,並停權或解聘,參賽期間即遣返回

國。

四、 有關教練選手違反本規範而有選手除名、取消參賽權及教 練停權、 解聘處分,辦理權責單位如下:

(一)競賽期間發生違規情事者:由組團單位組成審議小組審 議通過後辦理,情節重大者得由組團單位即時召

開會議 處置,並將違規情形提交所屬運動之特定體育團體議 處。

(二)賽前及賽後期間發生違規情事者:由所屬運動之特定 體育團體依 據紀律管理程序議處。


陸、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後,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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