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行政組】懲處公告
2023-08-07
一、 本會吳○○教練(桃園市)經本會112年6月25日第3次紀律委員會議決議:
1. 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註銷教練證,並依本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。
2. 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,自112年6月26日起註銷裁判證。
3. 註銷吳○○教練團體會員資格。
二、 吳○○教練(新北市)經本會112年6月25日第3次紀律委員會議決議:
1. 修正原決議:自112年4月27日起暫時停止吳○○教練所有學校教學、道館教學、賽事指導教練及晉段所屬教練等相關職務,直至地方政府或法院裁定後,再行做最後定奪。
2. 另,自112年6月26日起停止吳○○教練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職務。
三、呂○○教練(新北市)經本會112年6月25日第3次紀律委員會議決議:自112年6月26日起暫時停止呂○○教練所有學校教學、道館教學、賽事指導教練及晉段所屬教練、國家代表隊教練等相關職務,直至司法裁定後,再行做最後定奪。
四、吳○○教練(新竹市)經本會112年6月25日第3次紀律委員會議決議:
1. 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註銷教練證,並依本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。
2. 自112年6月26日起停止吳○○教練所有學校教學、道館教學、賽事指導教練及晉段所屬教練、國家代表隊教練等相關職務。
3. 自112年6月26日起同時註銷吳○○教練所屬團體會員資格。
五、江○○教練(新北市)經本會112年6月25日第3次紀律委員會議決議:
1. 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教練證,並依本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,自112年6月26日起至115年6月25日止不受理其申請教練資格檢定。
2.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115年6月25日止停止江○○教練所有學校教學、道館教學、賽事指導教練及晉段所屬教練、國家代表隊教練等相關職務。
六、李○○先生(臺南市)經本會112年6月25日第3次紀律委員會議決議:李○○已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及中華民國跆拳道聲譽。自112年6月26日起終身禁止李員參與本會及本會轄屬各縣市委員(協)會所有講習活動、賽事活動、道館教學、賽事指導教練、晉段報名及晉段所屬教練等相關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