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公告】教練/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條文修正
各位教練請注意
有關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/裁判資格檢定及管利辦法第九條、第九條之一、第十條修正條文如下
第九條之一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發布生效前,已依經本部備查之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相關規定,取得特定體育團體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證,於本辦法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,其有效期間均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取得前項有效之各級教練證者,於前項有效期間內,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,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,得依原取得前項教練證之級別,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換發本辦法所定各級教練證;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之。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發布生效前,已依經本部備查之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相關規定,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裁判證,於本辦法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,其有效期間均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取得前項有效之各級裁判證者,於前項有效期間內,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,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,得依原取得前項裁判證之級別,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換發本辦法所定各級裁判證;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之。
綜合以上:
1.請各位教練「每年至少要參加6小時」(即使已滿48小時)講習/增能研習
2.若本會講習/增能研習時間無法參與,也可以參加以下列舉課程作為時數認證
(1) 教練:
i.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-教練研習會。
ii.教育部體育署-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會。
iii.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-教練增能課程。
iv.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-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。
v.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-教練研習會。
(2) 裁判:
i.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-裁判研習會。
ii.教育部體育署-專任運動裁判增能研習會。
iii.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-裁判教育課程。
iv.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-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。
v.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-裁判研習會。